数字人民币不构成商业银行存款,是数字人民币发行方——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设定
数字人民币坚持其M0的定位,不计息,不与商业银行发生存款竞争。根本而言,即,数字人民币不构成银行存款。其原因何在呢?
首先,什么是银行存款呢?储户将现金存入存款机构,便形成了一笔“存款”;当储户将现金自存款机构取出,存款便相应减少或消失了。也就是说,单有现金或货币是不够的,必须有相应的存款机构,且存款必须置于存款机构项下。这个“存款机构”一般而言即所谓的银行机构,其法律依据亦即《银行法》或《存款机构法》,也就是说,存款是围绕着存款机构所发生的,其发生、使用,及其变化的法律依据基于“特定机构”,这些机构是具有资质证照的。换言之,存款机构之外的个人或法人之间是不构成存款关系的。民法上,当事人经约定,可借贷资金并约定利息,但是并不形成存款关系。存款既属于存款人,也属于存款机构,但并非两者共有,这在民法上不成立,在《银行法》上成立。这是以银行法等为代表的商法对民法的突破。
数字人民币不构成商业银行存款,是数字人民币发行方——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设定,也是即将修订颁行的《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设定。即,人民币存在两种形态,数字形态的人民币与非数字形态的人民币。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数字人民币并非银行机构的存款,而是所谓的“流通中的现金”。
其次,存款必须置于存款机构的“项下”,即存款须记入存款人的存款账户名下。举例来说,商业可以向他人借入资金,直接记入银行机构自身账户,而非他人在该行开设的账户;存款人将现钞存入银行,并非是放置在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保管箱内,而是现钞直接为银行所持有,存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记入相应的数额。由此而言,存款体现为存款账户的“余额”。
数字人民币与银行存款是截然分开的,分属于不同的账户体系。具言之,数字人民币根本不进入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体系,而进入数字人民币的专设账户,也就是说,商业银行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会计上都无法将数字人民币与银行存款混同在一起进行处置。这既是技术设定,也是会计安排。
举例来说,存款人将部分银行存款“转入”数字人民币账户,便实现了该存款从非数字形态转变为数字形态,由此,该款项也不再构成银行存款,商业银行也变不再能够直接或间接拥有着部分货币资产,也无从对其作出处置。数字人民币双层账户的松耦合设定,功能之一就在于技术上排除了商业银行自行处置数字人民币的可能,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只能根据数字人民币的所有人及发行人的指令来作相应操作。换言之,商业银行并不能使用他人所持有的数字人民币。
简言之,数字人民币完全置于银行存款账户体系之外,在政策上、法律上、技术上、会计流程上,等等,均不构成银行存款。严格来说,只有数字人民币所有者才能使用该款项,完全不存在混同银行资产而被使用的状况。由此而言,数字人民币在任何时间点上只有一个“主人”,这也就是流通中现钞的基本特征之一。
不构成银行存款,便不产生银行利息。数字人民币的发行运行,不仅将大量地替代流通中的银行现钞,而且也将大量地替代流通中的银行现金,并且将不可避免地带来银行存款的相应减少。无疑这是货币资金结构分水岭式的变革,不仅将大量地减少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资产运行成本,提高资金效率,更将极大地提升中央银行的资金调控能力。当然,这均对于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调整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结构更新带来巨大的挑战。